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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5-06
养犬守规矩 做文明“铲屎官”——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明养犬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6-05-06 17:20     浏览次数: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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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犬是人类忠诚的伙伴、温暖的陪伴,但养犬不仅是个人爱好,它关乎公共安全、环境卫生、邻里和谐与城市文明。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关系,在此,我们特向全体居民发出文明养犬的倡议。

一、文明养犬,我们需要做到这些

(一)接种疫苗,依法饲养

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按时为爱犬接种狂犬疫苗;不饲养禁养犬种、烈性犬;主动为爱犬办理养犬登记、年检。

(二)出门必牵绳,守护公共安全

携犬出户必须由成年人使用牵引绳牵引、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等群体;不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商场等人群密集场所和禁入场所(导盲犬除外)。

(三)及时清理粪便,爱护环境卫生

携犬外出时,随身携带纸巾、垃圾袋、拾便器,及时清理犬只产生的粪便和垃圾并密封投放,不污染道路、草坪、楼道等公共区域,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公共环境。

(四)严控犬吠声,制止危险行为

加强对爱犬的日常管教,避免犬只在清晨、午休、夜间时段持续吠叫,扰乱他人休息;及时制止犬只追逐、扑咬、恐吓他人行为以及犬类之间的恶意追逐、扑咬等行为,共建和睦邻里关系。

(五)关爱善待犬只,承担饲养责任

不虐待、不殴打、不遗弃犬只;按时驱虫、体检,做好健康管理;犬只伤人要主动担责、及时救治、依法赔偿,做合格文明的铲屎官

    二、文明养犬,我们需要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放养马、牛、羊、猪、犬等家畜。第43条第六项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放养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马、牛、羊、猪、犬等家畜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明养犬,始于喜爱,重在责任。让我们用行动为建设文明城市贡献力量,共建共享安全、干净、和谐、文明的宜居环境!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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