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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6-23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23 16:15     浏览次数: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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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49号

当事人: *华  性别:    生年月:   1989年10月   

年龄:  37岁  民族: 白族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  532901198910****59       政治面貌:   群众     

住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上关镇大营村委会旧*口村二组8*       电话: 19187****12   

你(单位)于2026611日实施了所驾驶的运输车辆未保持清洁带泥上路 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66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6月11日你驾驶车牌云AB5X*8的运输车辆未做好清洁措施,车辆轮胎携带泥土造成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延长线道路长约240米的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2026年6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4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6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本机关对该案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延长线驾驶的运输车辆未做好清洁措施,带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23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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