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杨**非法采砂案
处罚决定书:香水罚决字〔2026〕2号
执法主体: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水政水保与水资源股
处罚日期:2026年6月12日
公示期限:1年(2026年6月12日-2027年6月12日)
二、当事人信息
姓名:杨**
身份证号:53342119*********9
三、违法事实与依据
2026年4月1日,接到群众举报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村村民杨**在虎跳峡镇**村金沙江沿岸非法采砂。4月2日前往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现场存在非法采砂活动,组织人员为虎跳峡镇**村村民杨**。
违反的法律条款: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四、执法程序
2026年4月1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村附近金沙江里有人采砂。
2026年4月2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组织水政及河长办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为未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内开采砂石,违法事实清楚,并于当日立案查处。查处中找到当事人杨**,完成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指证采砂地点、堆砂地点、采运机具,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6年4月10日,对当事人做询问调查笔录。
2026年4月23日,工作人员前往非法采砂点检查核实整改情况,河道内的采砂设备及机具已经拆除撤离,进入可采砂区域的道路已封堵,堆砂已平整。
2026年6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撤离河道内采砂设备及机具,恢复河道原状。
2.并处1-10万元罚款。
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水利罚没收入,缴款码为533421*************。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