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金**非法采砂案
处罚决定书:香水罚决字〔2026〕1号
执法主体: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水政水保与水资源股
处罚日期:2026年6月10日
公示期限:1年(2026年6月10日-2027年6月10日)
二、当事人信息
姓名:金**
身份证号:53342119*********0
三、违法事实与依据
2026年3月18日,接到行政案件移送,反映香格里拉市格咱乡**村村民金**在格咱乡**村浪都河沿岸非法采砂。垃圾开展现场核实、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现场存在非法采砂活动,组织人员为格咱乡**村村民金**。
违反的法律条款: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 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四、执法程序
2026年3月18日,接到行政案件移送,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格咱乡**村浪都河沿岸非法采砂点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经核实,移送案件属实,现场存在非法采砂活动,组织人员为格咱乡**村村民金**,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并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6年4月8日,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4月9日,对当事人金**进行调查(询问),再一次进行河道采砂方面的普法教育,并要求拆除撤离采砂及加工砂石的设备及机具,恢复河道原状。
2026年5月22日,对格咱乡浪都村浪都河沿岸非法采砂点检查核实整改情况,河道内的采砂设备机具及砂石加工设备已经拆除撤离,河道内开采出的砂石回填原处,并封堵进入可采砂区域的道路。
2026年6月10日下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采砂设备及机具,恢复河道原状。在日丁村组发放保护河湖相关宣传材料。
2.并处1-10万元罚款。
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水利罚没收入,缴款码为533421*************。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