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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5-26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26 14:52     浏览次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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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11号

当事人: *成 性别:  生年月:2001年1月 年龄: 25岁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大专  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  

身份证号: 532129200101****39  联系电话   17837****10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荞山镇海坝村**组*号           

你(单位)于2026422在香巴拉大道延长线勒波多廊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64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4月22日你在勒波多廊城市道路面停放两轮电动车,擅自占用长度7.3米的人行道和长度6.2米的公共停车位。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026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香巴拉大道延长线勒波多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0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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