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17号
当事人: 孙**楚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83年3月年龄: 43岁
民族: 藏族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小学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 533421198303****1X 联系电话: 13988****67
住址: 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格咱乡格*村委会*巴组**号
你(单位)于2026年4月26日在香格里拉市纳赤东路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6年4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4月26日10时,尼布在纳赤东路旁人行道上停放重型运输车辆,装载货物48吨,共计占用4.5米人行道、2米,面积9平方米城市道路路面,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及行人车辆通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运行。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2026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香格里拉市纳赤东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6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