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环罚〔2019〕29号
香格里拉市伟顺汽车修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KGUTXX9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宋伟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昌都路9号
香格里拉市伟顺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你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于2019年9月4日,对香格里拉市伟顺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香格里拉市伟顺汽车修理厂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昌都路9号,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9年07月27日,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项目总投资额为30万元。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属“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宋伟,2019年9月4日9时21分至9时40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宋伟,2019年9月4日9时40分至9时55分)》1份、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KGUTXX9)1份、经营者宋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咨询项目委托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香格里拉市伟顺汽车修理厂投资清单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9〕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4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9〕29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并已与第三方签订了《环境保护咨询项目委托服务合同书》。 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即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241608010400023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印章)
2019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