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5527027050
地址:香格里拉市康巴路25号 负责人:穆映鹏
迪庆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8年 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香格里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清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通知》(香环发〔2018〕116号)文件要求,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污染控制股、环境监理所联合执法,对辖区内“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1、迪庆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2、总投资额为200万元。2018年12月7日,迪庆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穆映鹏,2018 年 12 月7日11时05 分至11时35分)》1份 、《香格里拉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穆映鹏, 2018 年 12 月 7 日10时 47 分至11 时03分)》1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5527027050)复印件1份、丁瑞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穆映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迪庆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备清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12月8日以《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 ﹝2018﹞ 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 年12月8日《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 ﹝2018﹞ 22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建设;
2.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 “回单”交至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财务室换取 “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241608010400023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8年12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