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309512215H
地址: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东坡村海巴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顺云
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香格里拉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报告硕多岗河督察发现问题情况报告》,2018年11月3日,市水务局河长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联合排查硕多岗河水灰白原因,对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现场检查发现:1、无环评手续已投入生产,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总投资额400万元。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谷学义,2018年11月5日15时15分至15时26分)》1份、《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谷学义,2018年11月5日15时28分至15时40分)》1份、现场照片、马顺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谷学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宇晓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309512215H)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设备清单1份、《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香丽高速公路临时砂石开采点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香格里拉市重点项目砂石料厂审查意见书(序号:2016第02号)》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以 《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 年12月 6 日《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8〕21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是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为香丽高速建设需要特批的临时砂石厂,得到政府7个部门批准盖章,专供香丽高速建设,不对外销售,香丽高速建设完毕必须立即关闭,同时提交从轻处罚申请书,经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即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 241608010400023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8年 12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