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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814B/201800021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执法程序信息】香环罚〔2018〕19号
发布时间:2018-09-19 14:53     浏览次数: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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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福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3421719497089Q

地址: 迪庆香格里拉市绒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锋

我局于 2018 9 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香格里拉市福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迪庆香格里拉市绒巴路1号,项目于2008年4月1日租用香格里拉市民族商贸总公司原香格里拉商贸招待所,经局部改造装修后,于2008年8月建成“香格里拉泌尿肝胆专科医院”并正式投入运营,2010年7月23日项目医院名称“香格里拉泌尿肝胆专科医院”正式更名为“香格里拉福康医院”,并正常运营至今。即未取得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投资额为100万左右。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松智芸)、香格里拉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松智芸)、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9 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8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919日,你单位回执,说明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停止施工建设 ;

2.罚款 100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 2416080104000234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8 919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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