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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提高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补助
发布时间:2014-06-24 08:58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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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提高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要求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之和需达到320元。补助标准分为三部分: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88元提高到220元。

省级财政补助标准:2014年省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仍然按照地方分类补助比例执行:对一类地区不予补助;对二类地区按地方配套25%的比例,人均补助25元;对三类地区按地方配套50%的比例,人均补助50元;对四类地区按地方配套100%的比例,人均补助100元。2014年省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4元提高到58元。

州(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之和需达到320元,即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外,未达每人每年320元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州(市)、县级财政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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