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镇规划,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原属中甸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该宗地位于团结路,地号C-22-1,土地证号为:甸土国用(C-22)字第1号,面积6566.3平方米。
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中甸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到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直接注销其土地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