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微信朋友圈
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销售相关
涉疫药品、医疗器械的告诫书
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消费热点。与此同时,以个人名义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销售重点品种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现就相关情况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
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严禁经营销售连花清瘟胶囊(颗 粒)等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器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销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仅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由于个人隐私限制,也给追溯和维权带来较大困难。在此提示消费者务必通过合法渠道、正规药械经营单位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并保留销售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遇到的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全市药械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