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规定,为保障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掌握全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现对2016至2018年财政票据相关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具体要求事项如下:
一、核查年限及票种
对辖区内2016至2018年所有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结存情况开展全面核查。
二、核查方法及步骤
(一)第一阶段
请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所属辖区内各用票单位及财政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财政票据领用、发放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据实填报《2016-2018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请于2019年7月19日前逐级汇总后由各州、市财政部门统一上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
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核查财政票据领用、库存、核销和销毁情况,据实填报《2016-2018各用票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请于2019年7月12日前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
(二)第二阶段
请各州、市财政部门在所属辖区内各单位自查及财政部门核查相结合的基础上,对辖区内财政票据领用、发放、核销和销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据实填报《2016-2018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如存在非正常销毁财政票据情况,请单独附文详细说明。
(三)第三阶段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将对各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如发现上报数据不实的将暂停供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其它要求
请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用票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时上报。目前我市已完成第一阶段上报工作,力争在8月下旬完成全市各单位汇总工作及其财政汇总工作,有望在9月份努力做好全省票据核查迎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