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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22 14:57
来源: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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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环罚〔2018〕18号

香格里拉市金坝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05946634XX

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普朗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志涛

我局于2018 8 14日对你(单位)普朗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香格里拉市金坝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普朗加油站位于香格里拉市格咱乡普朗矿区,香格里拉市金坝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普朗加油站建设项目无环评手续即施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普朗加油站总投资为630.37万,目前已完成150万的投资。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徐志涛 )、香格里拉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徐志涛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8 81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8〕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8月14日,你单位回执,说明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施工建设 ;

2.罚款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 2416080104000234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8 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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