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
一、放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和市场供求因素,自主制定培训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学员提供培训服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学员和驾驶员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除收取按合同约定的培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报名、培训、考试、办证等各环节收取包括信息卡费、结业证书、看场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参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需要再次培训的学员,在规定的培训考试周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免费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社会反映强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迪庆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迪发改收费〔2014〕20号)、《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二场地考试考前模拟训练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迪发改收费〔2013〕23号)和《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场地考前适应性训练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迪发改收费〔201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