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我局仲裁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葵艳工伤赔偿争议案。本案中,申请人张葵艳为被申请人金江镇百姓超市员工,2015年10月8日下午上班期间,申请人闻到厨房里有煤气味,随即进入厨房先关闸阀,关好后去打灶,引起液化灶火焰飞溅,造成该申请人液化气火焰烧伤面额,经申请人申请,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迪工认字[2017]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4级。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张葵艳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相关工伤赔偿数额780000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开庭审理,独任仲裁员黄刚跃同志在对案件作了全面分析后,本着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力争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赔偿数额意见分歧大,未能达成调解结果。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本着合法、公正的原则,仲裁委最终做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相关赔偿数额667683.67元的裁决。
在审理案件中,我局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