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本着规范、服务、简便的原则,以及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办理代开财政票据的业务。我市对零星需用《云南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且年使用量不足50套的单位均实行财政代开、单位盖章的管理办法。
2016年财政票据代开端口共开具各类票据如下:
一是《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手工》注册号为:云财票印第10040号,票据号为:00112806--00112808共计3份,金额为100000元。
二是《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机打》注册号为:云财票罚第15001号,票据号为:00245017--00245021共计5份,作废2份,金额为631,055.76元。
三是《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注册号为:云财票印第5311028号,票据号为:0000647326--0000647330共计5份,作废2份,金额为631,055.76元。
四是《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注册号为:云财票印第5311051号,票据号为:0001874467--0001874807共计341份,作废58份,金额为364,986,052.69元。
五是《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注册号为:云财票印第12006号,票据号为00814435--00814531共计97份,作废7份,金额为246,924,381.52元。
以上代开票据均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实行代开,未出现违规情况:
一、对零星用票单位不再发放《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领购证。
二、代开项目必须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
三、需财政代开票据的单位应提交《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财政代开票据申请表》,并附有效依据,经审查、批准后给予开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