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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市民政局发放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发布时间:2016-10-13 15:45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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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民政工作

简 报

(第82期)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办公室编 2016年10月10日

市民政局发放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根据《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的通知》文件精神,近日,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完成了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按照部队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放4500元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即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一年补助3600元,其中省级补助1200元,不足部分由州、市级按照3:7比例承担,即:州级补助720元,市级补助1680元。

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如下:

(一)2015年4月30日前报到的退役士兵共有50人,其中自主就业的42人,42人服役年限共计142年,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为:3600元/年/人×142年=511200元;

(二)优待立功受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2015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共有2人,服役年限共计13年,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为:13年×3600元/年/人×5%=2340元。

此次共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42人,服役年限为142年,应发:3600元/年/人×142年=511200元;立三等功2人增发2340元,共计51.354万元。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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