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7月2日起,新修订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明确取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和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6〕67号)要求,市安监局决定自2016年7月2日起,市安监局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
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自行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组织自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实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
市安监局将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