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当事人之一的刘某某(系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人)带着焦急的心情走进小中甸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他的遭遇:2016年5月9日,刘某某经马某某介绍,到小中甸镇为村民罗某家猪圈盖彩钢瓦顶棚。5月18日,刘某某基本完成搭棚工作,双方在谈到工程价款问题时发生了争议,协商未果。刘某某表示:若拿不到价款,就把已搭建好的顶棚拆走。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告知他在未解决之前禁止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加剧事态,之后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罗某工作的餐馆了解情况。罗某也讲述了自己的委屈:在做工之前已经就价格问题和马某某达成了口头协议,整个工程总计价款为50000.00元,在做工期间,已将20000.00元材料费交给了马某某,现在刘某某却告诉他工程款总计64000.00多元,价格悬殊太大,接受不了。
经过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纠纷根源其实就是刘某某实际做工平方数超过了预算的做工平方数,但做工期间双方并未就此沟通和协商过。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于第二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不改变猪圈顶棚完成搭建的事实下,引导双方做出合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在猪圈顶棚验收合格之日,罗某一次性支付工程尾款36000.00元。
至此,一场纠纷得到了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