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下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6〕31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卫生计生、质监、交通等6个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检定收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公路路产占用费、价格鉴证费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