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商一庭又成功执行了去年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这也是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一直以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个缩影。
原告诺某某某与拉某某某夫妻两人由长子丹某某某当家,并养育了两个孙子春某和扎某某某。1995年丹某某某的妻子不幸去世,后来丹某某某与被告刘某结婚,还生育了一个女孩。2012年5月1日,丹某某某去世。丹某某某去世后,一家六口人仍然和睦相处,仍然由被告刘某当家,所以家庭入股的购物店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刘某,家庭经营的藏民家访的房屋产权证上除丹某某某的名字外,所有经营权证都是被告刘某的名字,被告刘某与丹某某某婚后在昆明购置的房产的产权证也只是被告刘某的名字。2014年6月,被告刘某从位于建塘镇金龙街X组X号的藏民家访中搬出去以后,四位原告与被告刘某多次协商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调解结案,承办法官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积极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认真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四位原告与被告刘某就家庭共同财产和丹某某某遗产自愿达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共支付给四名原告1600000.00元。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刘某配合四位原告办理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并在过户完后由被告刘某先支付给四位原告600000.00元。在2015年12月31日承办法官与被告刘某通电话询问是否已经准备好余下的执行款时,被告刘某提出希望四位原告能宽限一个月左右,被告正在筹钱。承办法官马上与四位原告沟通,得到四位原告的同意。终于,在2016年1月20日被告刘某将余下的1000000.00元打到四位原告提供的账户上。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虽然分家了,但各方当事人都如释重负,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伤害,从而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当事人都对承办法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
如今,社会矛盾日益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新期待、新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基层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力军,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的重点工作在基层。而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倡导和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与协商解决纠纷。法官应耐心、细心、真心去了解当事人,用法律说服当事人,才能让当事人信服法律, 为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