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将我市幼儿园收费规范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
将原保育费及杂费统一归并为保育教育费,一级二等幼儿园收费标准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即每人每月150元。
二、服务性收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延时托管费。
(一)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二)延时托管费是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为在园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收取 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后自行确定。
三、代收费:幼儿园代收费包括体检费、被褥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
(一)体检费:对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由幼儿园统一组织幼儿园参加体检的,幼儿园可据实代收体检费;
(二)被褥费:幼儿及幼儿家长自愿委托幼儿园代购被褥的,幼儿园可据实代收被褥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幼儿及幼儿家长自愿委托幼儿园代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幼儿园可据实代收保险费;
(四)外出活动费:幼儿自愿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外出参观游玩活动的,幼儿园可据实代收保险费。
四、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1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香发改收费〔200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