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16年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经营户的安全监管,规范经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顺利开展好2016年度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的布局及加强销售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成立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鲁志军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和向荣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和正先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包成全 市发改委书记
张宏灿 市文体广电局局长
和旭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玉 宝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任忠义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正功 市城市交警直属大队大队长
董赵朱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朱晓军 建塘镇政府镇长
杨金兰 虎跳峡镇政府镇长
李浩成 金江镇政府镇长
史小松 格咱乡政府乡长
王 琳 上江乡政府乡长
扎 史 五境乡政府乡长
松小明 尼西乡政府乡长
陆绍华 东旺乡政府乡长
曹华强 洛吉乡政府乡长
和丽华 三坝乡政府乡长
孙红平 小中甸镇政府副镇长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市安监、公安、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对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检查;市消防大队负责配备烟花爆竹集中销售点的消防应急车并制定应急预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场地的安排规范;市交警城市直属大队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场所交通管控工作;市文体广电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条例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零售网点布局及日常安全监管。
二、经营布点规划
1.城区继续按照2014年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模式,将统一设在坛城广场坛城湖边集中销售。临时销售点数量总量控制在25个内;
2.乡镇经营点由乡镇安监站及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后报市安监局,原则上每个村委会可设立1个销售点。
三、零售网点经营户报名方式
零售网点经营户报名时间拟定于2016年1月10日至1月20日。报名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由于城区烟花爆竹集中销售点的名额为25个点,故城区报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25个的直接办理许可证;报名数量多于25个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25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四、工作时间安排
2016年 1月10日—2016年3月30日。
五、销售时间
1、城区临时销售点的销售有效期为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2月7日(农历腊月十一至腊月三十)。
2、乡镇零售点根据销售点实际,可适当延长期限。
六、零售许可证审批
(一)申请人员条件。临时经营(零售)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岁以下。其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申请程序。一是乡镇申请人到临时经营点所在乡镇安监站和派出所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经乡镇安监站和派出所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后,报市安监局审核后发放零售许可证。城区申请人直接到市安监局办理许可手续。二是经安监局审核后,通知申请户与市内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安全责任承诺书,并购买《综合责任保险》、安全保证金。三是市安监局根据审核情况及申请户与批发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购买的《综合责任保险》单据,交纳安全保证金,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七、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公司
1.批发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是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产品包装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否则不能进入市场。
2.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销售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产品。
3.全市烟花爆竹由香格里拉市锦祥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统一配送,配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统一在公安机关办理,配送运输线路必须事先报公安机关批准。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要根据零售点实际的销售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的药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4.在销售期结束后7天内,负责督促临时经营户将未售完的剩余产品打包成件收回,暂代其统一保管,费用自行与临时经营户协商解决,同时做好临时经营户的造册登记工作。
(二)临时销售点
1.目前我市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为香格里拉市锦祥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各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户必须从香格里拉市锦祥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行采购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他任何非香格里拉市锦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采购的烟花爆竹属非法产品,各零售网点禁止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2.零售经营户禁止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3.临时经营(零售)点必须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临时零售点位置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移动。
4.临时经营(零售)点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每个临时经营点储存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50箱,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5.未经审批,不得在室(篷)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准一证多用、一店设多家。
6、市安监部门适时对全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视其情节轻重,通过整改能达到规范经营的,责令整改;若有重大爆炸、火灾隐患,整改后不能达到规范经营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八、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管。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和“属地负责”的原则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市级各部门、乡镇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认真履职尽责,加强配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查处烟花爆竹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业主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督促各经营点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市发改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价格的监管,严防哄抬物价现象的发生。各乡镇按照属地做好监管工作。
(二)严格打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同时,春节期间成立烟花爆竹 “打非”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受理群众举报,组织专门队伍对临时经营点进行巡查监管,加大烟花爆竹“打非”力度,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乡镇安监站及派出所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负具体责任。
(三)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燃放时发生烟花爆竹伤人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四)强化服务。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锦祥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安全要求指导各经营摊点制作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帐篷,并统一配备消防水桶2个、abc干粉灭火器2个、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派人随时对临时(零售)经营点进行检查,确保经营点的安全;做好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确保市民能够买到安全可靠、价格实惠的烟花爆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