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利用监管权力,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管理相对人。
二、不准随意设立行政审批的前置、多级审查或无故超过审批时限。
三、不准违反规定对企业重复抽验和重复检查。
四、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准向企业乱没收、乱罚款、以任何名义索取管理相对人钱物。
六、不准通风报信,泄露监督管理工作秘密。
七、不准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办关系、人情案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
八、不准因执法工作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九、不准旅游行政管理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十、不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