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 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降低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具体政策由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二)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现行的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降为6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三)农业部门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
2、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3、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
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
4、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5、渔业船舶登记费,由现行的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统一调整为每艘100元。
(四)民航部门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由现行的首次登记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降为首次登记每架次7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300元。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由现行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降为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7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300元。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由现行的250元每件次,降为200元每件次。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由现行的50元,降为10元。
(六)林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