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标准发放2015年度重点优抚对象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我市提高标准发放了2015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抚恤补助提高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
2、对老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585.20元。其他时期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555.2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标准后达到每人每月360元。
4、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
5、对居住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的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6、对在农村支前民兵民工,支前马帮的生活补助,在现行的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同时,要求各乡镇认真审核优抚资金花名册,待资金到位后,及时、准确、足额的把抚恤补助款发到重点优抚对象手中,决不允许出现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
2015年度各乡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
| 乡镇名称 |
金额 |
备注 |
| 城区 |
1141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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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旺乡 |
17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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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咱乡 |
256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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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跳峡镇 |
450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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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江镇 |
789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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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 |
84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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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吉乡 |
180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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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西乡 |
24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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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坝乡 |
552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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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江乡 |
677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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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境乡 |
202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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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中甸镇 |
217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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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塘镇 |
549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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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517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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