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根据迪政办发[2013]15号,执行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和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重点说明第六条与伤残津贴实施办法。
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补助标准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只享受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治疗并乘坐交通工具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和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交通费,无票据,超标准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1.乘坐火车的可报销硬卧车票;2.乘坐轮船的可报销三等舱船票;3.乘坐动车的可报销坐票或普通卧铺票;4.乘坐长途汽车的可报销车票;5.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的火车硬卧标准或汽车标准予以报销。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院外等待天数最长不超过3天。伙食补助费按院外等待住院期及住院治疗工伤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天每人2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住宿费应按凭据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伤残补助金
(一)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养老金)的,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伤残津贴(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三)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2015年上半年老工伤28人,发生报销工伤6人,机关企业工伤共计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