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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及上半年生育支出情况简介
发布时间:2015-08-12 11:07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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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根据迪政办发[2012]25号,执行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包括了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待遇和支付项目,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现详细介绍实施办法中第八条与第九条。

第八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 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 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 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实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第九条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结余归已,超支自担”原则,实行个人包干使用,包干结算标准为:

  • 顺产2500元。
  • 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 剖宫产5000元。
  • 产前检测费1000元。
  • 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 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 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 皮埋术200元。
  • 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十五)职工生育给与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2015年上半年香格里拉市机关企业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人数共计82人,金额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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