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纪委、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经省政 府批准,从2014年起,提高我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的农村夫妻每人每月150元(即1800元/人.年)、独生子女 死亡的农村夫妻每人每月235元(即282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的城镇夫妻每人每月270元(即324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城镇夫妻每 人每月340元(即4080元/人.年)。此项资金由中央、省、州(市)财政分级负担,中央按国家标准承担资金的80%,省州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标准 资金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