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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19 10:01
来源:香格里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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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关于局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局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谈话是由局党组织指定专人,对局内干部职工进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的制度,包括个人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形式。

第二条 党风廉政谈话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局领导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科室(队)负责人,有关人员包括涉及人、财、物等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党风廉政谈话: 1、领导人员上岗前; 2、领导人员任职期间; 3、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后; 5、有关人员出现违纪苗头或犯有轻微错误时; 6、局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改革调整等实施前; 7、其他有关需要进行党风廉政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党风廉政谈话应根据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形式、目的及要求。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情况; 2、加强党风党纪党性教育,树立正确权力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局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3、增强主动接受党支部和职工群众监督的意识; 4、联系违纪案例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开展警示教育的情况; 5、需要告诫被谈话者注意的有关问题及要求; 6、其他有关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苗头,但不构成违纪错误,或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尚不够责任追究的问题,应进行劝诫谈话,同时应下达《劝诫通知书》,被劝诫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局党组织书面报告整改措施或整改结果。

第六条 局党支部要对党风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谈话后未引起重视或没有纠正的要批评教育;对谈话后发生违纪的要按党规党纪从重处理。

第七条 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应有专项记载。有关人员的《劝诫通知书》和整改报告应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或其他卷宗。

第八条 局下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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