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香格里拉县委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级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迪发﹝2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文件精神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2012年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制定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13年,州委、州政府制定出台了《中共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决定》和《实施意见》就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对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到2012年末,我县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已经占到全县生产总值的48.8 %,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香格里拉县要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激扬民间创业热情,激励民营企业发展。当前,我县民营经济仍存在规模小、产业层次低、融资手段弱、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必须继续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开创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三)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目标
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等机遇,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坚持优化环境、放开搞活、抓大扶小、内培外引、创新驱动、集群发展,打好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战役,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速度、做大经济规模、提升增长质量,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全县民营经济的跨越发展。到2017年,力争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达56亿元以上,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50%;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31 %;力争培育17户规模以上民营企业,3 户1亿元以上民营企业;吸纳从业人员年均增长7%以上。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放宽准入领域和工商登记条件。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透明,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加快县属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字号、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出资限制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不同名称的个体工商登记。新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辖区工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云财企﹝2012﹞28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3、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外,另行要求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全面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年审、年检、行政检查活动,切实降低企业负担。按法律法规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肃查处“四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吃拿卡要等损害企业经营环境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合理收费,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择优选择中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市场主体地位和民事主体权利,健全投诉、查访、追责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增加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引导各类资金投向民营企业。2013年起县级财政安排100万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商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2、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完善中小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实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财政性存款向完成中小企业贷款指标的金融机构倾斜。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推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积极推进矿业权、林权、特许经营权、社会公共资源开发权等各类产权进入市场交易。
3、提供用地保障。各级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统筹安排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在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上,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2﹞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4、完善人才支撑。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在政治待遇、政府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人才公平对待,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
5、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生产要素对优势企业优先保障,银行信贷、财政扶持资金对优势企业重点扶持。推动优势民营企业通过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并购重组,引导民营企业入园发展,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
6、促进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家族式管理。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民营企业党群组织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民营企业。增强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强化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职工归属感。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香格里拉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党政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齐心协力促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注重招商引资。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搭建招商引资平台,积极引进州外民营企业到我县发展。
(三)强化统计分析。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营企业市场监测和预警预测工作,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四)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协调主流媒体开辟民营经济发展宣传专栏,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的宣传,宣传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好的做法和民营经济创业创新的先进经验,营造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关爱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各类中小微企业。我县原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中共香格里拉县委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