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得以提高发放。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按中央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提高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即每人每月455.2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提高标准后达到每人每月320元。
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提高标准后达到每人每月320元。
抚恤补助提高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次全县共下拨重点优抚对象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4694419.4元,并要求各乡镇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重点优抚对象手中,绝不允许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