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所承担着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等的审批、验收以及发放工作,就整体来看各环保所都能依照程序进行办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少许瑕疵,有待改进。
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对环评登记表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审批等各类行政许可事项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各法定环节都要制作法律文书并依法送达。如受理、许可决定、送达环节中应制作相应的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特别值得注意是,现场核实时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
审批全面、细节提升。在试生产审批现场核查时要制作现场检查或现场勘验笔录,并且要提出同意试生产的期限(一般项目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试生产审批时应提出具体要求,如试生产期间,本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必须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价,排放污染物应达到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意见提出的对建设项目试生产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向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登记表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审批时应在受理后及时进行“公开受理信息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的环节。公示内容应包括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的地点应选择环保局网站等。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时,环评中应有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内容。登记表项目应公开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环境保护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