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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宽严并举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7 15:43
来源:香格里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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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社区矫正人员首例被撤销缓刑

王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香格里拉县金江镇。因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依法应于2013年1月8日前到香格里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但其一直未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报到,或请假说明未能报到的原因,逾期未报到时间超过一个月。香格里拉县司法局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其未发生重病、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且在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促,并多次与村、社联系到王某家中给其家人做工作,在下达3次警告通知书后王某仍一意孤行,态度强硬拒绝报到。2013年9月10日,我局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王某是香格里拉县社区矫正人员首例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对香格里拉县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王某事件的处理,向社区矫正人员发出一个警告信号: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是要受到严惩的,对不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此次对王某撤除缓刑,也为今后香格里拉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创了新的思路,即宽严并举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方向,该警告的必须警告,该撤销收监的绝不手软。在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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