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香格里拉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香巩固振兴组〔2021〕1号
来 源
香格里拉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0-15
香格里拉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15 11:05:22
来源:香格里拉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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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

根据《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巩固振兴组〔2021〕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重要意义,树牢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继续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切实防止返贫致贫,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动态监测

(一)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户和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进行定期排查,将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关注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二)监测范围。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为底线,每年根据云南省确定的全省监测底线进行动态调整(省级每年年初综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等因素,动态确定全省监测底线)。

(三)科学认定监测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纳入监测对象管理。以监测底线为重要参考,充分结合各行业部门相关工作信息(各部门职责见附件1)进行综合研判和识别,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管理。识别时有10类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详见附件2),特殊情况确需纳入的,要查实情况并对群众做出专门说明。

(四)防止规模性返贫。各级各部门要实时监测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疫情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滑、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性、规模性返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帮扶举措,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三、方法步骤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遵循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的原则,持续落实“一月一排查、一研判、一预警”的预警监测工作机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群众自主申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和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常年开放,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使用平台自主申报,市级部门及时受理。

(二)综合分析研判,进一步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采取干部定期排查、农户自主申报、部门筛查预警相互协同的监测方式,以行政村为单元,由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及村(组)干部负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根据村情民情、产业就业变化、农户家庭突发事件等情况定期开展排查。市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有关行业部门参与,综合分析工作数据和媒体、信访等渠道反馈的信息,形成到户预警信息,按月反馈到村,在排查时对预警线索信息进行核实。综合分析研判定期排查、农户自主申报、预警信息核实等情况,确定本村重点核查对象。

(三)实地调查。由驻村队员、乡村干部对重点核查对象逐户实地调查,主要核查农户的人口、收入、住房、饮水、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从业、健康、劳动力、就学、家庭变故等情况,重点查清农户收入稳定性、产业持续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变化情况,摸清返贫致贫风险点。拟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应填写纳入监测申请,签署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同意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医疗教育开支等信息的授权承诺书。

(四)评议公示。以行政村为单元按月提出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召集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把名单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根据评议和核实情况,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提交村“两委”研究,并逐户逐人提出帮扶措施,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应由受理单位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处理。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五)乡镇审核。乡(镇)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政村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逐户明确帮扶措施,报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确定。

(六)县级确定,市乡村振兴局对拟纳入监测对象牵头联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林草、医保、统计(调查)、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复核家庭资产信息和基本信息,核准户口、房产、车辆、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实体、健康状况、就学情况、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关系等重点信息,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监测对象,并报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明确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及时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

四、分类精准帮扶

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帮扶措施要在村内公示,接受监督。

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1.产业帮扶:加强产业长期扶持培育,建立合作社绑定农户、龙头企业绑定合作社的“双绑”利益联结机制。一是建立专业合作社,让单家独户加入合作社,建立技术支持、产销对接、利益联结机制,与合作社绑定发展。二是培育或引进龙头企业,让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绑定发展。通过“双绑”将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形成稳定利益联结和分工合作机制,使有产业发展意愿和条件的监测对象及时得到产业帮扶,将小农户带入大市场。

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

2.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劳务协作、扶贫产业园、扶贫车间、扶贫龙头企业等途径帮助转移就业。通过组建劳务合作社,采用以工代赈、劳务补助等措施,组织带动监测对象参与农村公路、水利和基本农田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公益岗位,加强履职监管,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护、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3.保障性帮扶:存在饮水安全预警风险的,水利部门要围绕“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进行排查,保障并消除预警风险;存在住房预警风险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民房火灾保险理赔,开展社会救助。住建部门要按照“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的原则进行核查,采取“一户一方案”等措施消除风险;存在因学预警风险的,由教育部门迅速落实教育扶贫政策消除预警风险;存在因病致贫风险的,由卫健、医保等部门迅速落实健康扶贫政策,消除预警风险。鼓励各级创新帮扶手段和方法,及时化解生产生活风险。

4.兜底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五保、残疾人补贴、养老保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五、帮扶成效评议和风险消除

(一)开展帮扶成效评议。以行政村为单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测对象帮扶成效评议工作。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逐户对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返贫致贫风险点消除情况、家庭收入稳定性、家庭成员内生动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及减轻家庭刚性支出负担、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继续给予精准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持续落实社会保障措施,长期跟踪监测。对风险稳定消除的,召开村(组)党员群众参加的评议会,通报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二)严格风险消除程序。对评议后,达到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要按“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参照监测对象识别方法步骤,在监测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实地调查公示,逐级审定等环节,由市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进行监测帮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市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全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总责,并对发生规模性返贫承担领导责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全面参与工作,按《相关部门职责》及时提供部门工作数据,并对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行业数据承担筛查、比对、核准责任,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市乡村振兴部门要对信息录入质量承担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通过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全面落实数据管理和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监测准确性,提升工作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精心组织。

1、市级各涉及部门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工作,充分运用数据信息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基层负担。要按照职能职责重点围绕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农户存在潜在致贫返贫风险情况,于每月20日之前提出预警名单报市乡村振兴局,同时反馈给乡村进行核实核查后纳入预警监测,并建好相关工作台账。村级于每月22日前开展走访排查、核实部门预警和农户申报情况,并对需纳入监测的人员开展识别纳入程序后报乡级进行核实审定。乡级于每月28日前对村级提交的情况开展核查工作,进行审定,汇总审定情况报市乡村振兴局进行确定。并按照风险成因研究制定“一户一方案”帮扶措施上报。形成自上而下预警、自下而上核查确定的运行机制,确保监测全覆盖。

2、针对返贫致贫风险拟制定的“一户一方案”帮扶措施,由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涉及部门和乡村进行交办。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用好政策和项目,健全帮扶机制,发挥真实成效。确保纳入返贫致贫对象在预警后当季得到精准有效帮扶。

(三)责任追究。中央、省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劳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地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相关考核评估、督查巡查、审计监督中,凡出现弄虚作假、失职失贵,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在成效考核中被扣分的,将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附件:1、相关部门职责

        2、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

 

香格里拉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

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民办高等学校或沿海发达地区公办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信息;核准监测对象就学及省内就读学生受资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安部门:1.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姓名、户籍、公民身份证、同户成员等信息;2.交警部门负责提供并比对监测对象家庭拥有机动车信息,提供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3.刑侦部门负责提供因各类刑事案件造成家庭重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4.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享受低保、特困供养等情况、提供给予临时救助的农户或个人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人社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及务工等情况,提供家庭原有外出务工人员,但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未复工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不动产登记证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负责核查认定监测对象住房面积、住房等级、配套设施等情况,提供新认定为C、D级危房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发展种植养殖业面积(规模)、水产养殖面积、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提供受病虫害、旱灾、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种养业生产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水利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饮水保障情况,提供饮水未完全保障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卫健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疾病救治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受地质灾害、地震、气象条件突变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户信息和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注册登记公司、企业等相关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林草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拥有林地、生态补偿、护林员收入等情况,提供受林草有害生物、森林火灾影响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乡村人口等情况、指导相关收入核算,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乡村振兴部门:以县为单位将常态化摸排锁定的监测对象和各行业部门的工作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分析、综合部门信息形成到户预警信息,及时分解下发到各乡镇和行政村。负责监测对象信息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录入和标注工作,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医保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较高的农户信息,核查监测对象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残联:负责核查监测对象残疾人口、证件等情况,提供家庭成员有一、二类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部门:负责核查、提供职位范围内的相关情况、数据,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 2

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

 

一、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二、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三、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四、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八、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九、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十、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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