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寸**,男,白族,198*年07月20日出生;住所:云南省迪庆州****市**乡**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3421198*******10,联系电话:15284*****9。
当事人金沙江干流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20日早上7时左右,迪庆州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与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对长江上游金沙江流域巡逻检查时,在上江乡仕旺村铺爬岩下抓获正在金沙江边收懒钩(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的寸**,现场捕获一条石扁头鱼当场放回江里。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寸**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15日,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送达《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 决定对其不起诉处理,同时建议我局对被不起诉人寸**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5日,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寸**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0日,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了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搜集的证据并进行复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2.随案移送清单1份;3.《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询问笔录》1份;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复印件各1份;5.捕鱼地点辨认笔录、照片复印件1份;6.捕鱼工具辨认笔录、照片复印件1份;7.涉案物品认定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8.农业农村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金沙江(迪庆段)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迪庆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迪庆州长江流域(迪庆段)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各1份;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复印件2份;10.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复印件各1份;1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各1份;12.到案经过复印件4份;13.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寸**在金沙江干流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
2.收缴寸**作案使用的捕捞工具(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当地人又称懒钩)共8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大中甸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