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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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6507J/202300408
文  号
来 源
小中甸镇
公开日期
2023-10-12
【转载】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3     浏览次数: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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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降低公务成本,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央和省、州厉行节约“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三公”经费预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省和州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三公”经费执行监控要求,制定《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


一、预算编制


各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在部门预算编制时,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准确反映“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一)编制原则


1. 全口径原则。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依法纳入预算,编制“三公”经费预算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列支“三公”经费的,一并纳入编制。


2. “只减不增”原则。全市各预算单位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应在上一年度年初预算基础上“只减不增”。即:“三公”经费分项预算数在上一年度“三公”经费分项预算数基础上“只减不增”,“三公”经费预算合计数在上一年度“三公”经费合计数基础上“只减不增”。


3. 数据匹配原则。各部门应如实填列预算科目,并做好数据对应衔接。对外公开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本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年度中下达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务必与部门年初预算中30212因公出国(境)费用、30217公务接待费、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30913公务用车购置、31013公务用车购置科目安排数完全对应、匹配一致。


(二)编制要求


1. 因公出国(境)费预算编制,由财政统一代编。部门如有需求,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财政按规定保障。


2. 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编制。公务用车购置费由财政统一代编。有购车需求的部门向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审核获得批复后,财政在年度预算内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3.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编制。各单位按核定的单位车辆编制内实有车辆数乘以年均定额标准核定安排,核定标准为20000元/辆/年。市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的车辆,按照改革核定车辆实有数乘以年均定额标准核定安排,核定标准为25000元/辆/年。(定额标准依据预算定额标准)


4. 公务接待费预算编制。各部门接待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包干经费的20%(部门预算中不单独安排)。各单位应按此标准预算及公开“三公”经费。


二、预算执行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人大批准、财政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准确反映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确保“三公”经费不超年初预算,同时不超上年决算。


(一)执行要求


1. 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执行。各部门应全面落实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列支计划外和未审核备案团组的出访经费。


2. 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执行。公务用车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严禁无审批计划、无编制、无批复或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除中央批准的可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列支执法执勤用车购置费。


3.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执行。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等运行维护费支出,执行定额标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单车核算等制度。


4. 公务接待费预算执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外宾接待等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公务接待服务,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人数。


(二)预算调剂


1. 预算科目调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三公”经费预算批复执行,“三公”经费预算科目间一律不得相互调剂,“三公”经费预算科目不得调剂为其他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使用,其他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不得调剂为“三公”经费预算科目列支。


2. 预算金额调剂。对年初应纳入而未纳入“三公”预算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相关新增事项优先通过预算内部调剂或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解决。预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年度中调剂“三公”经费预算金额的,须按程序报批同意后,转请市财政局办理。由预算单位提出经费调剂申请,按程序报请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转市财政局审批办理。


(三)执行监控


建立健全“三公”经费执行监控机制,开展经费支出跟踪监测,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列支“三公”经费。


1. 监控范围。运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提取部门经费安排情况,提取范围为全市各预算单位,提取数据分为三类:一是年初预算数。本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年初预算下达资金。二是变动预算数。年度中另文下达、上级转移支付下达、预算调剂等资金变动后的实时取数。三是预算执行数。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提取的实时支出数据。同时,待上级部门开发“三公”经费执行监控模块后,按预算管理权限为各部门提供查询权限,方便各级各部门查询、掌握、运用相关数据。


2. 监控要求。为严格落实“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控制机制,将用预算执行数与变动预算数作比较,得出执行率,全年执行率不得突破100%。9月30日前,执行率为零的预算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收回资金;执行率已超过90%的预算单位,应完善支出计划,确保年支出在预算控制数内;执行率为100%的预算单位,监控系统将预警,相关经费将无法再支出。


3. 报送监控月报。各预算单位应充分利用“三公”经费执行监控模块,认真分析所属预算单位“三公”经费支出特点,重点关注各单位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单项支出规模较大、支出进度明显偏快,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列支以及公务卡支出明细、现金使用流向等方面。自2023年开始,各部门每月4日前向市财政局各归口股室报送“三公”经费执行监控月报,主要包括执行情况、典型案例、问题明细、佐证材料等。再由各归口股室汇总报至行政政法股汇总梳理全市预算单位监控月报,上报州财政局。同时,市财政局各股室要加强监控结果运用,对执行率较高的预算单位,及时纠正“三公”经费支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结转结余


(一)加强结余资金收回。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应增强工作前瞻性、计划性,对不再需要继续支出的“三公”经费,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在9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收回。在当年度无法支出又未按要求交回的,市财政局将视年终结余情况相应审减次年度经费预算。


(二)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三公”经费当年使用完毕,年度终了,如有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平衡预算,不结转下年使用。


四、财务管理和决算编制


(一)实行公务卡制度。各部门在国内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


(二)加强财务核算。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归集和反映部门“三公”经费支出。


(三)决算编制。年度终了,各部门要按照部门决算报表填报的统一口径和要求,填报“三公”经费决算数据,并确保“三公”经费决算数据准确、真实。决算报表中应如实填报“三公”经费预算数,确保预决算数据间的有效对比。


五、信息公开


(一)公开主体。各部门是“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市财政局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二)公开程序。市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公开。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数随同本部门或单位预决算一并公开,公开时间为市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同时,鼓励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报刊媒体、政府公报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内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内容应包括“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表,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的分项数额(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公开内容还应包含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总数与分项数额同上年增减变化原因。对预决算数据变动较大的、年度之间波动较大的情况,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六、相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全市预算单位。


(二)监督检查。全市预算单位要加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财务监督工作中,对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制度缺失的,限时完善制度机制;对违规开支的,限期上缴违规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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