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赞林片区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香政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310月9

此件公开发布

  

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松赞林片区包括松赞林景区、松赞林寺、建塘镇解放村委会小街子村民小组(传统村落)和从古龙村民小组在内的区域。

第三条  松赞林片区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宗教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松赞林片区消防工作在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管理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建塘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市级各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松赞林景区保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松赞林景区企业主体责任,松赞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寺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松赞林片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表彰和奖励办法实施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松赞林片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松赞林景区保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一定比例将每年度门票收入用于松赞林片区公共基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统筹建塘镇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协助实施,实行片区责任包干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建塘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新时代社区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社区、居民管理,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市级相关部门要服从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的统筹安排,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完善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制度。指导松赞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松赞林景区保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成立志愿消防队伍,依托康参实行网格化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  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要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月组织开展1次专项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第十条  建塘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检自查、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  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要督促指导松赞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建立完善自律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建立和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防火档案建立僧侣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第十二条  松赞林景区保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按国家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严格落实自查自纠,定期景区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僧侣、经营业主及村民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经营、生活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对他人挪用、损坏和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有举报义务;经营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松赞林片区内,灭火器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为3A,宗教活动场所、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3具5KG干粉灭火器,非文保单位建筑单体(包含僧舍、村民自建房、经营性场所)中每个设置点设置2具5KG干粉灭火器。

第十六条  松赞林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自建房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报住建部门审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住建部门应当进行验收或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松赞林片区内新建的僧舍应在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备案,并在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的指导下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加强电气线路敷设、穿管保护等措施;村(居)民自建房在建塘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加强电气线路敷设、穿管保护等措施。

松赞林片区内需进行保护性修复的传统建筑,提倡使用防火、耐火等级较高且符合香格里拉建筑风格、风貌的建筑材料,其承重构件、楼梯应采用不燃或者难燃烧体构件。

进行保护性修复并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历史建筑,其木柱、楼板、楼梯等可燃构件应做防火保护层(如:表面涂刷或者喷涂防火涂料、楼梯底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耐火材料包覆等)以降低主要构件燃烧性能,不使用易燃或有毒材料进行装修。

第十七条  松赞林片区内室外消火栓旁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消防器材箱,箱内设置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等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松赞林片区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在文物收藏、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逐步安装智慧预警、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造成对文物建筑的损坏,不应影响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

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合理确定系统形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保养。

除已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在僧舍、民居商铺(商店)旅馆(民宿、客栈)、酒吧、歌舞演艺场所、餐馆等场所推广安装智能感烟感温报警器,并纳入智慧报警平台。

第十九条  松赞林片区内用于商铺(商店)旅馆(民宿、客栈)、酒吧、歌舞演艺场所、餐馆等具有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松赞林片区内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新建、扩建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一条  松赞林片区内被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管理单位、传统村落及其他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

松赞林片区内设立的微型消防站,应当确定微型消防站负责人,配备消防员、消防装备器材,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每个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足额消防人员,消防员兼任消防网格员,负责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灭火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违规住人。

第二十三条  松赞林片区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宗教活动,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并由专人看管,落实防火措施。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内尽量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建筑中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周边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定期清理,并与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  松赞林片区内各类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  松赞林片区僧侣、从业人员、居民应当确保用电安全,杜绝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违规用电行为。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火盆、火塘、碘钨灯、白炽灯、电炉、卤素管发热体可能存在或诱发火灾隐患的取暖、照明设备

松赞林片区各类场所应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松赞林片区内不应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租赁、销售、维修场所;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不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建筑内停放、充电,应确保“人车不同屋”。

第二十  严格执行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松赞林片区内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含施工队)未经职业技能鉴定或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严禁从业上岗。

第二十  松赞林片区内严禁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  松赞林片区宗教活动场所、大殿、僧舍、小街子、从古龙及其他经营性场所应符合《消防指导意见书》相关要求。

第四章 火灾处置

二十九  市消防救援大队应针对松赞林片区实际,建立完善火灾处置部门联动体系,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并定期组织火灾综合应急演练,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火灾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到场配合处置。

第三十条  松赞林片区僧侣、居民、从业人员有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挠、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三十  严格落实片区责任包干和网格化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疏散救援火场及周边人员。

第五章  举报投诉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权利。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  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查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对管理人员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3119日起施行。由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松赞林寺大殿、康参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宗教教职人员知晓松赞林片区大殿、康参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大殿、康参的建设工程应报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审核,经住建部门审批,应明确各个大殿、康参的具体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既有建筑需要装修改造的,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大殿、康参的灭火器配置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3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值班房、佛事用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电表、开关等用电设备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三)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铜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四)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五)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六)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七)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八)不得使用蜡烛等明火,酥油灯在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全部移至灯房或室外;

(九)康参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十)大殿、康参内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应使用水暖、电暖等逐年取缔明火取暖设施。暂时无法取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炉灶下部、以及周围0.5m范围内应使用混凝土浇筑,禁止炉灶与可燃易燃物直接接触;

2.炉灶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四、大殿、康参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广大僧侣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僧舍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宗教教职人员知晓松赞林片区内僧舍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僧舍的建设工程应报香格里拉市松赞林寺管理局备案应明确具体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既有建筑需要装修改造的,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僧舍根据建筑大小、居住人员数量等实际,每10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宜设置2具。

(二)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三)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四)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五)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六)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七)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八)僧舍内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应使用水暖、电暖等逐年取缔明火取暖设施。暂时无法取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炉灶下部、以及周围0.5m范围内应使用混凝土浇筑,禁止炉灶与可燃易燃物直接接触;

2.炉灶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小街子村(传统村落)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传统村落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传统村落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自身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传统村落中经营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防火检查、设施维护、宣传培训、消防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传统村落属地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管理人应规范人、车、火、电、油、气、易燃易爆等行为准则,采取明令禁止、严格管控、规范审批等措施,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严格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不应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应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

(二)室外配电线路敷设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确需明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构件上便于安装、维护的隐蔽部位;1KV及以上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室外景观照明灯具及其配电线路不应安装、敷设在可燃构件上。

(三)室内电气线路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应设置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备;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老化破损电线应拆除或更新;电气线路不应敷设在可燃材料上,大功率用电器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应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五)不应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租赁、销售、维修场所;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不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建筑内停放、充电,应确保“人车不同屋”。

(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放孔明灯,因民族风俗确需使用的,应由属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应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明火使 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

(八)餐饮场所厨房应按要求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油烟管道及厨房燃气设备应定期清理,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厨房的排烟罩、排烟管道、排烟扇等设施应当每天擦拭一次,每月清洗一次。

(九)餐饮场所烹饪应尽量使用电灶,确需使用液化石油气或生物油、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时,应确保使用环境安全,使用及存量应符合要求。

四、建筑防火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防火间距

1.传统村落中需新建建筑时,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016规定。

2.传统村落既有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砌筑与风貌协调的防火墙、安装防火分隔水幕、实施阻燃处理等阻火措施。

(二)安全疏散

1.传统村落中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传统村落中客栈、旅馆等经营性住宿场所,每间客房内应配备手电筒、逃生用面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有条件的场所,可在二层以上客房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3.传统村落中建筑内木质楼梯应进行阻燃处理,不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的应进行防火改造。

4.传统村落中建筑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5.传统村落中经营性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或仅设置一部楼梯时,应在二层及以上逃生窗口处,设置逃生缓降器、逃生梯、逃生绳等逃生避难器材。

(三)消防设施、器材

1.传统村落中人员密集的经营性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具备供水条件的,宜设置简易喷淋系统。

2.传统村落中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3.传统村落中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性场所应配备灭火器,住宅宜配备灭火器。

4.传统村落中有人员活动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防火改造

1.传统村落既有建筑改造,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2.传统村落中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且不应增设燃烧性能为可燃或易燃级的装修材料。

3.传统村落中建筑的厨房宜设置在建筑靠外墙部位。餐饮类经营场所的厨房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与其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五)智慧消防建设

1.传统村落应积极开展智慧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并与“智慧城市”系统建设相协调。

2.智慧消防大数据平台应能通过数字通信技术和计算机软件平台,为火灾防控、应急救援指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发布及辅助决策功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应急装备器材、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建筑、重要设施的状态识别和智能定位等信息感知装置及其他与消防相关的物联传感设备均应接入智慧消防大数据平台。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从古龙村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村落属地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及有关行业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村落中经营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防火检查、设施维护、宣传培训、消防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村落、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落应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由村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协助扑救初起火灾。

(二)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与相邻可燃物体进行防火隔离保护,其周围1.0m内不应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三)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烟囱直接在外墙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或经过阻燃处理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不少于250mm。

(四)使用明火、炉灶时,应当有人看护。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防止余烬与炉灰等复燃。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麦秸杆、稻草、垃圾等杂物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应在核心保护范围外开敞地点进行,并应进行现场看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六)燃气灶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并应与卧室分隔;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连接管应安装牢固,并应定期检查;应注意灶具、连接管的安全使用期限,及时更换。

(七)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八)不应超量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不应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九)不应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可燃液体。

(十)导线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应满足用电要求,并设置过载熔断保护,不应擅自增加保护熔丝规格,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导线连接时,不应铜线与铝线混接。

(十一)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

(十二)应正确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注意看护,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

(十三)照明灯具、电取暖设备表面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电取暖设备上覆盖可燃物。

(十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在室外进行;充电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四、防火检查的实施

属地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管理人应组织经常性防火检查,适时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敏感节点和火灾多发季节期间应组织专项防火安全检查。

五、防火检查方法和要求:

(一)防火安全检查应针对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制止违法行为;主要以开展实地检查、现场检测、档案检查、拉动测试、问答演练等方式开展。

(二)防火安全检查应重点针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火灾危险源管理、安全疏散、人员住宿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开展检查。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松赞林片区酒吧、歌舞演艺场所

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区域内酒吧、歌舞演艺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酒吧、歌舞演艺场所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容纳人数0.5/平米,严禁超员经营;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两部疏散楼梯,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15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9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他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

(四)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实体墙、甲级防火门、1小时耐火极限楼板、墙体隔开。厨房禁止使用液化气、丙类液体做燃料。厨房应用不燃材料装修,烹饪炉上方750mm,周围450m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烹饪炉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用于炊事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

(六)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一支水枪、一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松赞林片区餐馆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区域内餐馆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餐馆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30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他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长边最长不应超过80米。

(四)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实体墙、甲级防火门、1小时耐火极限楼板、墙体隔开。严禁在地下室、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应小于60℃。厨房应用不燃材料装修,烹饪炉上方750mm,周围450m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烹饪炉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用于炊事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

(六)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对于土木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同一座建筑独立使用或者有不同业态(公共娱乐场所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一支水枪、一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松赞林片区客栈、民宿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区域内客栈、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客栈、民宿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25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2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他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长边最长不应超过80米。

(四)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实体墙、甲级防火门、1小时耐火极限楼板、墙体隔开。严禁在地下室、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应小于60℃。厨房应用不燃材料装修,烹饪炉上方750mm,周围 450m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烹饪炉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用于炊事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

(六)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对于土木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同一座建筑独立使用或者有不同业态(公共娱乐场所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一支水枪、一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松赞林片区商铺、商店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区域内商铺商店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商铺商店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30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他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长边最长不应超过80米。

(四)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

(五)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对于土木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同一座建筑独立使用或者有不同业态(公共娱乐场所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一支水枪、一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松赞林片区儿童活动场所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3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区域儿童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商铺商店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15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0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他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长边最长不应超过80米。

(四)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实体墙、甲级防火门、1小时耐火极限楼板、墙体隔开。严禁在地下室、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应小于60℃。厨房应用不燃材料装修,烹饪炉上方750mm,周围450m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烹饪炉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用于炊事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

(六)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对于土木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同一座建筑独立使用或者有不同业态(公共娱乐场所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一支水枪、一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