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罚〔2021〕11号
丽水市海天工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17879248 法人:任国斌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
丽水市海天工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万拉木隧道建设过程中,沉淀池设置不规范,导致施工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叶志兵,2021年4月26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叶志兵,2021年4月26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17879248)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国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叶志兵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6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1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整改工作。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