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R85504H/202400554
文  号
来 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11-26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4-11-26 16:47     浏览次数: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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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11份,涉及经营主体7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02日,我局收到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4年08月02日在香格里拉市雨禾水产品店抽样的泥鳅,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壹仟零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3.对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50.00(陆仟零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2.牛蛙、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02日,我局收到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称2024年08月02日在香格里拉市好多渔水产品店抽样的牛蛙,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泥鳅,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5.00(玖佰玖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3.对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95.00(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3.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称2024年8月2日对香格里拉市何氏海鲜门市部抽样检验的泥鳅,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称2024年8月2日对香格里拉市年年有渔水产品店抽样检验的牛蛙,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为养殖环节使用兽药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5.自消毒餐具(红碗、白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由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称2024年9月19日对香格里拉市蜀大侠火锅抽样检验的自消毒餐具(红碗、白碗),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一是消毒柜线路烧了无法正常消毒,二是碗漂洗次数不够。

(三)整改情况,一是加强餐具消毒过程的管理,安排人员专门负责餐具消毒工作,二是增加漂洗次数,三是清洗消毒柜避免餐具交叉污染,四是整改后将餐具送往昆明海关再次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6.自消毒餐具(碗、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由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称2024年9月19日对香格里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抽样检验的自消毒餐具(碗、碟),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一是餐具清洗过程中漂洗不到位,二是清洗过程中水温不够导致洗洁精未能充分溶解导致残留,三是与其他餐具交叉污染。

(三)整改情况,一是增加漂洗次数,二是清洗时增加水温,三是清洗消毒柜避免餐具交叉污染,四是整改后将餐具送往昆明海关再次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7.自消毒餐具(碗、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由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称2024年9月19日对香格里拉市二当家小吃店抽样检验的自消毒餐具(碗、碟),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一是餐具清洗过程中漂洗不到位,二是消毒柜被污染,三是与其他餐具交叉污染。

(三)整改情况,一是增加漂洗次数,二是清洗消毒柜避免餐具交叉污染,三是整改后将餐具送往昆明海关再次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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