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主项 |
子项 |
办理事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涉企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 项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
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新办)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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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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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注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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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新办)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注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新办)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延续)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注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新办)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延续)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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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变更)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注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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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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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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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1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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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压缩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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