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5〕第20号
当事人: 香格里拉市**车行 工商注册字号:53342166****4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3401MABY****6A 地址: 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号
经营者: 刘*丹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87年3月
年龄: 38岁 文化程度: 高中 政治面貌: 群众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 522123198703****66 电话: 19988****88
住址: 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村**组**号
你(单位)于2025年7月15日在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的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香格里拉市欣辰车行占用康珠大道大约20平方米的人行道堆放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等物料,影响行人通行及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5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5〕第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的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