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848135064/202400430
文  号
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4-10-24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4 15:34     浏览次数: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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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4〕第39号

当事人: * 生年月:19853年龄: 39岁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初中    政治面貌:    群众   

住址:    湖北省大冶市*****138号               

身份证号:420281198503****32        电话: 15384****80         

你(单位)于202499实施了东旺路弘仁堂门前擅自摆摊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9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9日你在东旺路弘仁堂门前擅自摆摊,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二款第(二)项四十三第(二)项

20249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4〕第39),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自愿放弃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东旺路弘仁堂门前擅自摆摊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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