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848135064/202400428
文  号
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4-10-24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4 15:32     浏览次数: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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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4〕第36号

当事人:   *  生年月:  1972年9月  年龄:  52岁   

民族:    纳西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533221197209****11政治面貌:群众

电话: 13987****27

住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拉市乡**村四组27号

你(单位)于2024830实施了在康珠大道和仁安路交叉口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8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8月30日你在康珠大道和仁安路交叉口损坏城市道路,导致路面受损。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七)项五十七

2024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4〕第3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康珠大道和仁安路交叉口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1日

 

 

 

   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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