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848135064/202400419
文  号
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4-10-12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2 16:29     浏览次数: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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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4〕第42号

当事人: 唐* 出生年月:1982年11月年龄: 42岁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身份证号:5102271982******22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联系电话:136476****9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号3幢1单元13-5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实施了擅自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920日立案调查。

经查, 2024年9月20日你在旺池路月光城隧道对面擅自拆除绿化市政公用设施,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024年9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4〕第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旺池路月光城隧道对面擅自拆除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2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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